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3〕津狱刑执字第12号
罪犯李俊雨,男,1976年7月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0元(未缴纳),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止。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3年8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7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3〕津狱刑执字第12号
罪犯李俊雨,男,1976年7月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0元(未缴纳),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止。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3年8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