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天津市司法局 |
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
事业单位 |
案件受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仲裁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1000元以下的部分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5%交纳;无争议金额800元。 |
政府制定(国务院、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和《关于核定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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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司法局 |
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
事业单位 |
案件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仲裁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100000元以下的部分1000元;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0.4%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0.3%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25%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15%交纳;无争议金额1000元。 |
政府制定(国务院、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和《关于核定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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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司法局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服务 |
参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0]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 |
政府制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0]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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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市司法局 |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服务 |
参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0]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 |
政府制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0]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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