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党委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聚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等难点问题,着力推动区司法局及司法所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着力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区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试行)》和《司法所协助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试行)》,明确监督体制、监督机制、监督工作、监督措施、协助力量和禁止行为等重点内容,进一步理清权责边界、规范监督管理、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和激励保障作用,推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是深化拓展监督工作方式。加强与审计监督、12345便民服务热线等协调贯通,接办审计线索,强化监督线索统筹汇集。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建设,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加强监督工作,提升监督质效。目前,已组织在三个区开展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工作,由选聘单位结合实际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联合监督检查活动,听取第三方意见,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行政执法质效提升。根据试点情况,陆续在全市范围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工作。
三是配齐配强司法所监督力量。广泛吸纳一批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入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目前,全市250个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乡镇(街道)对应的司法所,每所均明确了一名专人协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中,所长109人,占比43.6%;本科及以上学历227人,占比90.8%;具备法学背景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147人,占比58.8%。
四是扎实推进司法所监督工作开展。认真贯彻落实《司法所协助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试行)》,积极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协助区司法局开展对街镇执法活动的“伴随式”监督,配合做好乡镇街道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乡镇街道执法人员证件申领、换发和注销以及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规范着装检查,案卷评查等相关工作,初步实现乡镇(街道)基层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的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