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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采取“集中编制、分级认领”工作模式积极推动全市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4-19 09:59

市司法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4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建立一套面向全市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以该系统为统一的编制工具,采取“集中编制、分级认领”工作模式,高质量完成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一、市级部门统一编制,区级部门、街镇分级认领执法事项目录。市级部门统一编制出本系统的执法事项目录后,全市区级部门、街镇分级认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目录,天津市司法局组织44个市级部门共编制4024条目录事项、12466条执法事项。其中,行政处罚目录事项3767条,执法事项11467条;行政检查目录事项117条,执法事项769条;行政强制措施目录事项49条,执法事项60条;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事项27条,执法事项37条;其他目录事项64条,执法事项133条。指导、协助16个区司法局组织区级部门认领目录事项3084条,执法事项9434条。

二、落实法制统一要求,确保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统一规范。一是市级部门统筹编制。明确市级部门负责全市本系统市、区两级的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区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再编制事项目录。二是下级部门据实认领。要求下级执法部门按照上级部门已编制的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认领,并可以根据部门权责的实际,跨部门认领执法事项,确保同一领域各层级事项名称一致。对于区级部门下沉乡镇(街道)的事项,应当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由区级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标定”处理,再由乡镇(街道)认领。三是覆盖全部执法依据。市级部门编制执法事项目录时,要求法律依据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全部内容。四是做好事项分类分级。执法事项要区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不同类型,并且要按照行使的层级划分为市级行使、 区级行使、市区两级均可行使。五是事项名称准确规范。事项名称应按照具体行为进行归纳描述,可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但不能直接表述为“违反某某法的规定”或者“违反某某法的第某某条的规定”。同时,根据编码化法律法规数据库对事项进行唯一编码,将不同法律文件规定的同类行为归纳为同一执法事项,便于后续统计评估。六是确保事项依据有效。要求市级部门使用编码化法律法规库中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作为执法依据,凡是执法依据已经修改或者失效的,不再编入并做好记录,为事项清理做好准备。七是兼顾多种清单衔接。市司法局会同市级部门统筹考虑国家部委制定的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各单位权责清单与执法事项目录的关系,结合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领域具体编制方案。

三、履行法治协调职责,实现事项目录统一规范、高效便捷。天津市司法局紧紧围绕“精准赋权”,深化“数字”赋能,基本实现执法事项目录数字化、清单化、体系化、动态化、标准化管理,充分体现了事项统一规范、工作高效便捷、统计分析精准、便于查漏补缺的突出优势。一是监督管理更精准。通过对执法事项使用情况进行多维度精准分析,能够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检验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法改革成效,为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效解决执法权的设置和精简问题。同时,加强对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行政检查的监督,切实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现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执法应用更规范。充分考虑基层行政执法办案的便捷性和规范性,通过将执法事项目录嵌入执法办案平台,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职责、查询执法依据、适用裁量情形,方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执法事项及执法依据,确保执法事项在基层供需精准对接、有效贯通执行、全面落实落细,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逐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走向现代化。三是扩大推广更便捷。基于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数据和法律法规数据编码规则,创新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编码化法律法规数据库深度融合,统筹考虑多清单融合及编制工作的统一性和可复制性,主动完成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法事项编制工作,在天津率先形成统一的执法事项目录,可为国家部委和各省市构建统一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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