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我市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对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我市湿地类型多样,包括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和沼泽地等,现有七里海、北大港、团泊、大黄堡等4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武清永定河故道、宝坻潮白河、蓟州州河、下营环秀湖等4处国家湿地公园,其中七里海、北大港保护区已成为国家重要湿地,北大港湿地部分区域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
全面修订《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是加强我市湿地保护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五十条,规定了湿地保护管理主要制度。一是确定了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了湿地资源管理要求,规定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细化了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提出、批准、发布程序。三是加强湿地保护与利用,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并结合天津实际对加强水鸟栖息地、滨海湿地等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严格湿地利用,明确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旅游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态,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鼓励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四是坚持科学实施湿地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五是强化监督检查责任,将湿地保护纳入区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并将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纳入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