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需知
1、委托书是公民、法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
2、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受托人的权限、委托的期限等)由委托人(被代理人)自行决定,公证机构对委托书的内容不作干涉。请在办理委托书公证前,与将要接受委托书的机构、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以确定委托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利于委托书的顺利使用。
请在确认你(们)自书的委托书或请公证人员代书的委托书的内容已经完全表达你(们)本人的意愿并且符合使用方的要求后,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3、受托人是否接受委托由受托人决定。委托人应委托自己了解、信赖的人作为受托人(代理人),并依据对受托人(代理人)的信赖程度确定委托的权限和期限。委托人可在委托书内对受托人(代理人)的权限作一定的限制(如委托售房时,可在委托书内限定房屋的最低售价等)。
4、委托人对受托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委托人(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必须是真实的,委托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合法所有、并且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和作出委托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没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如有受胁迫、受欺骗等情况的,请如实告知公证员。
7、委托人如有配偶的,委托他人办理夫妻共同事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要分别或共同出具委托书,隐瞒婚姻状况,单方面出具委托书去办理夫妻共同事务或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二、办理售房委托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产权人夫妻双方(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果是单身、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去当地民政局开未婚或未再婚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
3、受托人的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
4、委托书(如需公证处打印另收代书费);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