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办件、上报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责任处室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
设定依据 |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
法定办理时限 |
一般案件15日,情况复杂的延长15日 |
受理条件 |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1.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3.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4.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5.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6.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7.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实施行政执法投诉的,可予受理。 2.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3.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不予受理。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
投诉材料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供下列纸质材料: 1.被投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2.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复印件); 3.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委托律师,还须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所函(原件); 4.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
办理流程 |
提出—受理—办理—告知 |
办理结果 |
投诉办结后,7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监督电话 |
022-23082445 |
联系电话 |
022-23082327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