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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审查指南(试行)

来源:  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发布时间:  2024-07-12 08:44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行政复议在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作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案件主体

  (一)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申请人各级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主体。

  二、受理条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信息公开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6.属于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受理:

  1.以合法形式递交政府信息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接收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2.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5.认为行政机关答复理由不充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6.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2.不符合本条第(一)项形式要件,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3.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4.延期告知、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等程序性行为;

  5.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6.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7.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8.申请公开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的;

  9.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

  10.以信息公开行为进行问题咨询、法律咨询或者要求公开党务信息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

  11.直接要求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直接要求撤销、变更主动公开信息的;12.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的。

  三、审查重点

  (一)程序审查:

  1.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2.审查递交申请的方式或者途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邮寄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

  (2)互联网或者电子邮箱申请是否属于可接收渠道;

  (3)传真申请是否依法确认;

  (4)口头申请或电话申请记录是否合法。

  3.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是否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具体形式主要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

  4.送达方式是否合法,告知书、予以提供的材料等文件不得以邮政以外的快递送达;

  5.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送达。

  (二)答复形式审查重点包括:

  1.答复内容与申请内容是否一致;

  2.是否引用法律条文,法律适用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引用的条文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一致;

  3.答复文书是否符合公文规范,答复书是否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4.权利救济方式、途径告知是否正确适当。

  (三)答复内容实体审查重点包括:

  1.是否具有答复的法定职权;

  2.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主动公开信息与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是否一致;

  3.告知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是否一致以及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

  4.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不予公开理由是否合法:

  (1)属于国家秘密类不公开的,审查是否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条文具体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依据;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不予公开,审查是否有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或者有权部门的认定,是否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审查是否履行征询第三方意见程序,行政机关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分析判断,同时就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问题,行政机关是否进行研究论证;

  (5)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审查内部事务信息是否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得将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内部事务信息;

  (6)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审查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是否能够作区分处理;

  5.信息不存在的,是否尽到了检索或者查找义务以及说明理由是否充分;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是否说明理由,依据是否充分;

  7.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是否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以及原告知书是否依法送达;

  8.告知申请人需要加工、分析的,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需要另行制作,重点审查加工、分析与区分处理之间的差异,不得把区分处理视为加工、分析不予提供。

  9.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法相关规定办理的,审查档案机构属于各级国家档案馆还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档案机构。

  四、复议决定

  (一)决定维持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二)决定驳回

  1.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理由不成立的;

  2.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三)决定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

  (四)对已经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明显不当的。

  (五)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六)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撤销被申请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予以撤销。

  (七)决定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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