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进行裁决,进而实现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的法律制度,是行政机关重要的“免疫系统”。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化解行政争议、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任务。
从行为性质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行为,与行政机关的一般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性和准司法性双重属性。
首先,行政性是行政复议的本质属性。主要表现在:其权力来源是行政系统内部的领导权和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涉及行政行为的全周期、各方面,其行为效力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基于行政性的特点,其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审查内容更全面。法治国家建设的内涵,不仅具有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更应具备合理性的平衡尺度。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使其能够更好地倒逼行政机关提升执法质量,实现良好行政要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和监督纠错,确保了行政复议不仅能够及时解决执法中突出问题,还可以覆盖到在国家治理中潜在影响更大的“红头文件”,进而实现对依法行政的全面监督推动。合法性与合理性兼备的判断标准,还有助于平衡中央管理权的集中性和地方层级治理的灵活性,弥合区域间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差距。
二是监督救济更有效。行政复议权源性质决定了其运行机制的行政执行力特征。行政复议机关往往是上级机关,复议决定的实效性具备法定层级强制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发挥资源调配优势,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利益诉求,实质性化解争议。兼具行政、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复议人员队伍,也使复议决定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具备更可靠的智力支撑。
三是解决争议更高效。从现代治理的角度,行政机关应当拥有对行政争议的第一次判断权。域外经验证明,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源自以合法性判断为基石的司法审查无法适应,也无力及时解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大量专业性、时效性较强的行政争议。从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实践看,大多数行政争议并不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多是对行政管理专业领域的事实认定、政策适用争议,以及因政策调整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
根植于行政土壤,行政复议能够充分运用行政领域强制、高效、专业的执行力,快速有效应对“大而专”的行政争议,降低监督救济的程序和时间成本,适应复杂社会治理“短平快”的发展需要,进而达到自我免疫的效果。强化行政机关的初次判断权,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解司法压力、减轻群众诉累的积极效果。
其次,准司法性是行政复议的行为属性。主要表现在:其行为特征属于典型的三方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地位完全平等,行政复议机关居中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断;其行为要求更加规范,不能仅适用行政机关内部相对灵活、封闭的行政管理规则,还应包括明确、稳定、可预期的外部明示规范;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同,作为事后救济,需要依行政相对人主观意愿启动,且行政复议不能加重原行政行为的不利后果。
基于准司法性的特点,其优势也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实现政府公信的有效维护。行政复议机关的中立地位,使其能够显著区别于一般行政监督,减轻行政相对人对“官官相护”的顾虑和误解。相对独立、集中的行政复议机构,专业化的办案人员队伍,公开透明的审查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行政监督救济的客观公正,从而赢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不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二是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随着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治理逐渐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开放的、完全免费的矛盾化解机制,行政复议可以通过畅通渠道引导群众依法主张权利、表达诉求,通过听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控制烈度、防范风险,通过复议委员会等载体实现社会力量深度参与,推动政府与民众达成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标准的共识,进而实现社会治理由政府管理向多元主体共治的转变。
三是有助于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发挥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可以使群众在司法程序外,找到一条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监督救济机制,真正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同时更好地发挥司法作为社会公正争议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强化信访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听取社情民意的管道作用,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强大合力,将行政争议主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
基于行政复议的上述优势,新时代的行政复议,也将承担起新的使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复议应当成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主要渠道。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体向好,但面临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条件都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从国际上看,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难以把握,“零和博弈”思维、“单边主义”行径蔓延泛滥,斗争形势严峻。
从国内看,随着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挑战与困难频发,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客观上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时刻保持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强风险研判,完善防控机制,增强风险化解能力。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与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社会治安、征地拆迁、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领域,往往涉及群众重大切身利益,多带有群体性因素,是社会稳定风险的重要方面。
行政复议处于处置行政争议的第一线,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社会风险隐患,发挥法定机制规范、稳定、可预期的优势,依法稳妥处置;可以发挥新时期“枫桥经验”,加大矛盾调处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有效纾解群众的不满情绪,缓和党群、干群关系,防止普通的行政争议演变为“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可以及时梳理总结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实现源头预防,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其次,行政复议应当成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抓手。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纠错,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可以通过对办案中共性问题的梳理,掌握政府立法和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实际执行情况,推动完善制度建设;还可以通过对办案结果的大数据分析,发现行政执法的薄弱领域、地域、层级、环节以及突出问题,找准依法行政的“堵点”“痛点”和“难点”,通过加强督察检查,推动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可以说,行政复议既是倒逼依法行政的“助推器”,也是反映法治政府建设质量的“晴雨表”。特别是机构改革后,在统筹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中,行政复议通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普遍规范,与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等共同组成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治红线”,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履行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职责的有效保障和现实选择。
最后,行政复议应当成为创新社会治理,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面。当前我国已进入了新时代,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更多集中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