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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7-12 08:44

各区司法局:

  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19年6月4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

  为依法规范审查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天津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案件复议主体

  (一)申请人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申请人

  各区人民政府。

  二、案件受理的条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决定驳回复议申请情形

  1.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2.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三、审查重点

  (一)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审查重点包括:

  1.审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2.审查有关规划、计划,主要指以下内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城乡规划;

  (4)专项规划;

  (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审查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确定;

  4.审查是否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5.审查是否调查征收范围内房屋;

  6.审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审查是否履行评估程序;

  8.审查征收补偿方案,主要指以下方面:

  (1)方案征求意见;

  (2)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3)召开听证会的情况。

  9.审查是否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0.审查是否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11.审查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2.审查作出征收决定后是否公告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

  (二)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审查重点包括:

  1.审查职权;

  2.审查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3.审查是否在“签约期限”届满后作出补偿决定;

  4.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5.审查是否经过协商;

  6.审查补偿决定程序;

  7.审查补偿决定是否公告和送达。

  四、复议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维持

  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当的。

  (三)视为没有证据、依据的撤销

  被申请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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