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办件、上报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任处室 |
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接待时间 |
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
法定办理时限 |
一般案件6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30日(自然日)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
申请材料 |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 |
办理结果 |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监督电话 |
022-23082445 |
联系电话 |
022-23082169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申请者需到现场1次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52号(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接待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