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823/2017-0013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司法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司行规〔2017〕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

现将《天津市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

2017年9月14日

天津市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公证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不断增强公证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天津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

第三条 公证员宣誓应当举行宣誓仪式,公证员宣誓仪式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市公证协会组织举行。

第四条 宣誓仪式每年举行一次,宣誓人为当年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宣誓仪式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设主持人,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设领誓人,由市公证协会负责人担任。设监誓人,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公证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三)宣誓人宣誓时应当着公证员职业装,免冠,佩戴中国公证协会会徽,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

(四)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声音铿锵有力。

第六条 宣誓仪式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奏(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领誓人领读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公证员宣誓誓词页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公证员签署姓名的誓词页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公证员收执,一份存入该公证员执业档案。

第七条 公证员宣誓誓词为: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第八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践行公证员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执业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0月14日起施行。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