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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情况

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6-15 11:17

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起草了《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

2022年5月7日至6月6日,市司法局通过官方网站就《自由裁量基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社会相关意见建议。

5月7日,市司法局就《自由裁量基准》下发通知向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征求意见建议。收到相关意见建议4条。

6月7日,市司法局向部分公证行业专家征求对《自由裁量基准》的书面论证意见。参与论证专家一致认为,《自由裁量基准》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对涉及公证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了规范,减少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有助于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提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由裁量基准》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违法情形,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种违法程度,对每种违法程度细化了裁量情节,并根据《公证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应规定了具体处罚结果,处罚标准更为全面、具体;《自由裁量基准》以违法频次、违法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客观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动机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具体确定不予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等处罚结果,确保过罚相当、合理适度,避免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的情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自由裁量基准》对于“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情节,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于鼓励公证机构积极开拓探索新的公证业务,激发公证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创新监管方式和转变执法理念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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