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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绍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来源: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12-29 09:30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3〕津狱刑执字第18

罪犯王绍国,男,1972年12月出生,天津市武清区,因抢劫绑架、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2万元(未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止。该犯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严重疾病,且目前病情危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我局批准其于202312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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