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3〕津狱刑执字第14号
罪犯张峰,男,1964年6月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673元(未缴纳),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34年6月19日止。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3年11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