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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长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来源: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1-13 16:28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3津狱刑执字第01

罪犯刘长湖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天津市西青区因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300000(已缴纳),收缴赃款人民币3550000元,予以没收(已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626日起至2024225日止,现在天津市康宁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2023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2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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