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1〕津狱刑执字第06号
罪犯王秀芬,女,59岁,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经本局批准于2021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