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0〕津狱刑执字第05号
罪犯赵富勤,男,62岁,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现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现在天津市康宁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经本局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