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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指南

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09-15 19:00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办件、上报件

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责任处室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设定依据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法定办理时限

一般案件15日,情况复杂的延长15日

受理条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1.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3.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4.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5.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6.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7.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实施行政执法投诉的,可予受理。

2.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3.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不予受理。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投诉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供下列纸质材料:

1.被投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2.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复印件);

3.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委托律师,还须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所函(原件);

4.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提出—受理—办理—告知

办理结果

投诉办结后,7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监督电话

022-23082445

联系电话

022-23082327

办理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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