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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宣传(二)—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

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9-11-04 16:07

  为了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新中国成立之初即建立了最早的行政复议制度。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首次在立法中使用“复议”概念,同时对行政复议的职能和体制、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和运作要求等作出规定。回顾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一是单行法分散规定阶段(1950—1990年)。从1950年《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起,有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分别就行政复议作出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领域。“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破坏,行政复议工作也陷入停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行政复议立法开始逐步恢复和发展。到1990年,已有一百多部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有关内容。

  二是行政法规统一规范阶段(1990—1999年)。1989年《行政诉讼法》在建立我国统一的行政诉讼制度同时,对行政复议制度也作出了统一规定。根据该法第3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为做好制度配套,1990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构及管辖、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这是新中国首次系统全面地确立行政复议制度,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994年10月,国务院对《行政复议条例》进行了修订,将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的处理决定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并增加了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模式。

  三是上升为法律阶段(1999一2007年)。为了适应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两大平行法律制度平台一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四是细化完善阶段(2007—2012年)。2007年5月,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重点完善了行政复议程序,创新了行政复议方式,强化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职责。同时,从2008年起,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积极推动下,各地方开始积极探索开展以相对集中复议权、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在优化复议资源配置、规范复议权力运行、实现公开公正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五是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复议工作也进入了改革创新、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司法部大力推动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全国行政复议工作驶入“快车道”、呈现出新气象。

  行政复议制度实施70年来,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公布施行的20年来,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复议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从国务院到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普遍设立了具体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内设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初步实现了“有机构办事、有人办事、有条件办事”。根据机构改革前统计,全国共有行政复议人员约6.4万人,其中专职行政复议人员1.8万人,兼职行政复议人员4.6万人。很多行政复议机构还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业辅助人员。

  二是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在国家层面,除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国务院行政立法部门还按照法律授权,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机关,对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应用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答复。地方层面,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大量配套制度,包括16部地方性法规、128余部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1013部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初步形成了以《行政复议法》为核心,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体系。

  三是工作效能日益显现。行政复议法公布施行后,全国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快速增长。2000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7万件;2010年起,年均案件数量超过10万件。2018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达到25.7万件,与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持平。

  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公布实施以来,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26万件,其中,立案审理199.7万件,审结186.4万件。作出撤销决定18.2万件,作出变更决定2.4万件,确认违法3.1万件,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2.9万件,直接纠错率为14.3%。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或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后双方达成和解的17.7万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5%。复议案件办结后,约70%的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论表示认可,不再提起行政诉讼,实现了“案结事了”。

  回顾这70年所走过的光辉历程,有四条历史经验值得总结:

  第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站稳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立场。无论是在制度建设中,还是在日常办案中,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服从和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妥善处理好法律与政策、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在办案效果上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必须坚持“复议为民”,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复议为民”是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生动体现。行政复议是人民群众启动的,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这就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扎扎实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能说理、有理就能告赢的法律渠道,让行政复议成为“看得见、摸得着、靠得住的正义”,使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用实际行动为党争取民心民意,巩固党的执政根基。

  第三,必须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努力发挥行政复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公信力是其发挥功能的关键因素。公信力不强,人民群众就不愿意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权益,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也会不信服行政复议决定,会继续通过诉讼或信访途径表达诉求,行政复议制度就会被虚置。

  因此,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功能,就必须不断提高办案的公正性,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让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使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产生稳定心理预期,从而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共同营造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四,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要更好地发挥功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群众的现实需求,不断实现自我革新和完善。

  当前,对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对照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期待,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地方。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一些方面已经滞后于实践,制度缺失、个别规定不合理并存,行政复议管辖权、案件、人手过于分散,资源难以充分形成合力,行政复议应有作用尚未得以发挥,复议队伍“四化”建设仍需加强等。这些问题本身是发展中的产物,也只能通过改革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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